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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处理不履行争议裁决或者对法院的判决

分类:诉讼交流    时间:(2014-10-08 17:12)    点击:538

       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者对法院的判决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,运用国家强制手段,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、裁定和调解书、刑事判决。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,保证这些判决、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。

  《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,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,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。因此,人民法院对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、裁定或调解书,在其生效后有权予以强制执行。同时,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书、调解书也有权予以强制执行。

  申请强制执行须在法定期限内,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
  须具备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,须有执行的内容,须有强制执行的原因。具备上述条件,人民法院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
  延伸阅读:

  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,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。受理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,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。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,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、判决,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,要求重新审理判决。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的,当事人不能再上诉。

 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,即进行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、告知诉讼权利义务,调查取证,开庭。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,询问是否请求回避。然后进行法庭调查、法庭辩论,最后调解,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。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。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的判决及调解协议,均可申请再审,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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